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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故赐进士第嘉议大夫....侍经筵郭公四维古墓被盗案详情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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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8: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对2014年1月11日夏津县人民政府、夏津县文物管理办公室联合作出的对“郭四维墓应迁移重建”的解释不能接受。《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是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只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郭氏古墓应经确认属于哪一级文物保护单位,假设属于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假设郭氏古墓已经全部毁坏,要在原址重建也只需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即可,无需报请国务院;只有被确认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时,才由国务院批准。该解释片面理解了立法本意,两部门有草率处理本案、敷衍塞责之意。何况如今我家三世祖郭四维的明朝古墓并没有完全被破坏!只是棺内外文物被洗劫一空!郭四维墓虽然“在发现时不属于任何一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在2013年4月23日就被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明代古墓葬,且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夏津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报省政府对该古墓葬进行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确认后,再做决定。纵观夏津县的历史文化,历经400余年,郭四维墓的发现无疑是一件好事,是夏津县的一大幸事。她的发现毕竟再现了一个真实的历史,不但为夏津县历史增色添光,也是全夏津人民的骄傲;她为夏津县人民留下了不朽的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和教育意义;同时也证实了民间流传郭四维石棺葬的不是一个传说,郭氏族谱中记载的皇封48亩土地也得以考证。在原址修建能增加历史真实性,恢复这一历史古迹,必将成为我夏津的一大历史人文景观,也是政府的一大政绩,将流芳千古!既增加了夏津县的历史文化底蕴,对夏津县知名度的提高、发展旅游事业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在原址修建郭四维墓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前面已讲到郭四维在明代官职较高,且是当时做出过历史功绩的重臣,夏津县新老县志、九龙湖公园石像、夏津旅游新三字经对他都有记载,他并不是徒有虚名。原址重建为世人传播的是正能量。(最好按原样修建:我族人有明朝原来的坟地图谱,有石马、石羊、石人、石牌坊、望天吼华表,诰命碑等,规模宏大,甚是壮观。)另外,古墓尚未完全被毁,据考古专家测评,该古墓群中仍尚存约10座古墓尚未被盗掘,具有一定的考古价值。至今我县60岁以上老人都还记忆犹新:赫赫有名的郭家坟,在北城门外一里许,站在城门外向西北一看,一片辉煌,蔚为壮观!
四、严办该案,通过一切线索继续认真追查墓葬文物,尽快追回,收归国有;严惩盗墓者,追究本案直接责任人华夏公司董事长李兆美的刑事责任。
现在调查的信息显示,2013年4月3日晚盗掘我郭氏古墓的行为是经过华夏公司决定的,因此现在在案的六人仅是嫌犯其中的一部分,真正的幕后主使应是华夏公司董事长李兆美,因此应将李兆美缉拿归案,还事实真相于天下,防止国家文物流失。 因此我们请求领导将该案通过相关部门移交无利害关系的其他县市办理。绝不允许任何个人和集团公司为谋私利破坏古建筑,移走古墓破坏文物古迹。
五、华夏公司作为肇事者,和在案的诸犯盗掘破坏了古墓,县文物保护部门没有采取措施对古墓葬进行保护,给我族人因看护古墓葬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伤害,这些都是上述盗墓者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应由华夏公司和犯罪行为实施者共同赔偿我族人经济损失,向先人悔罪、向我族人道歉!
  盗掘古墓事件发生后,甚至在将古墓葬鉴定为具有相当历史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明代古墓葬后,夏津县文物保护部门均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无奈之下,作为郭四维的后人,我们的族人自发的组成了(20人,10人为一组)看护古墓的队伍,轮流为祖先守灵、保护墓葬。经社会调查,郭氏古墓的后人遍布于全国多个省市,大家都在时刻关注政府的处理结果。
六、该案存在的疑点还很多,比如我们怀疑陪葬品还有很多:1、从当时墓地的规模,下葬时的场面(据前辈们口口相传,说是十里红粘铺地)2、就墓主人的身份看,现有追回的陪葬品显然与当时的社会习俗不符。各嫌犯没有如实供述,或还有真正的盗墓者没有归案。从墓主人的品级(明代正二品下葬),据历史记载,明代正三品官员的陪葬品在160件以上,郭四维是按照正二品皇帝下令厚葬的,陪葬品会更多,文物级别会更高。可是棺内却可怜的连一件贴身物品都没有!按照当时的传统习俗,普通老百姓下葬,再穷、再寒酸的人家也要撒些铜钱在棺内的,可是在盗掘现场仅发现三枚铜钱,无可厚非这是犯罪分子慌忙中遗落的,所有陪葬品已被他们洗劫一空。3、有玉带钩肯定就有玉带的。考古专家介入后,经过仔细查找,又发现了玉带钩。这又与当时明代甚至延续至清代官员(按品级)都佩戴的贴身用品这一历史现象相吻合,并且在官员死后,也是挂着胸前的。但是因为年代久远,连线腐烂至玉带板散落,盗墓者才在慌乱中遗落了玉带钩。因此,嫌犯盗走了主要的陪葬品是经得起推敲的。4、就好心人指点,4月3日晚至4月4日黎明,盗墓者一直在挖掘古墓,一晚上连尸骨都能运出去,还有什么陪葬品搬不走呢?再者,如果没有大量陪葬品吸引,他们根本没有必要通宵达旦地以身试法,因此本案嫌犯完全有作案时间和作案目的。更不至于为了清理尸骨忙一夜吧。5、夏津县文物保护部门对这一事件的消极态度及发现古墓葬后不采取保护措施的行为就是严重的犯罪,应依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当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6、华夏筑铭公司董事长李兆美至今仍在逍遥法外,作为这一案件的始作俑者,他怎么能脱得了干系呢?关于郭四维的墓葬的秘密一直保守了四百余年,如果没有陪葬品,能埋葬的如此隐秘吗?以致郭氏族人四百余年都不知道真坟在哪里、另外还有传说,因为身为经筵讲官,郭四维与万历皇帝亲密无间,因此陪葬了郭四维金头银胳膊。这个传说一直流传了四百余年,夏津文史资料里也有记载。这也是我们郭氏族人需要了解的历史真相,也是夏津人民需要了解的历史真相,怎么犯罪分子说“没有任何陪葬品”夏津公安就会采信呢?!!被盗的是两座明朝古墓啊,据查证历史资料,另一座被盗古墓是郭四维长子--五品官员金吾卫大将军郭效程之墓,墓葬的规格也是双棺,木椁木棺的三联棺。就在2013年的12月份,省考古队的人又在附近找到了具有考古价值的古墓五座,加上被盗挖的这两座,还有其余的几座,郭氏祖墓地已经形成了古墓葬群,属于不可移动国家文物,理应受到保护,夏津政府让我们迁出古墓,是不合法的。我们决不允许将文物流落到犯罪分子盗墓贼开发商的手里!如不尽快追回被盗棺内的文物,还有棺外的墓志铭,夏津公安、夏津政府就是千古罪人!到现在就是墓志铭也没追回!怎么向夏津人民交代?怎么向郭氏家族交代呢?对得起人民对得起党吗?我们夏津就暗无天日了吗?
   综上所反映的情况,历经400余年,多个朝代,即便是腐败透顶的清政府,民国时期也未能将我们的祖墓穴盗掘,可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今天、在夏津官员执政的今天我们的祖先遭此罹难。我们恳请领导为了保护国家文物和夏津县的历史文化、为了我们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严办郭氏古墓被盗案,将幕后真凶缉拿归案,此案移交无利害关系县市办理,尽快调查处理,以求关注我们反映的情况,尽快破案、追回文物,严惩盗墓分子,修复古墓,原地分棺安葬我祖先尸骨,修建郭氏祠堂,给郭氏后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给夏津人民一个交代。自古以来盗挖祖墓就是对整个家族最大的侮辱!怎能说这事与我家族无关?我郭氏家族无权过问?!这种说法天理难容啊,我们郭氏家族更不能容忍!国法也不容!
山东省夏津县栾庄郭氏家族全体成员
            201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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