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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郭四维上疏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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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1: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郭四维上疏
万历四年(1576)
  ○丙戌 刑科郭四维言(上疏):徵派,民瘼(mo)所关,今有不容缓视者,如粮石均也,而价银多寡异。仓口均也,而输转远近异。地亩均也,而肥瘠异。尝访直隶,则如顺天之文安、漷县;保定之完县、唐县;山东则沂、费、郯、滕;山狭则辽、沁、宜、洛等州县之类,民则终岁刑逼,官则经年住俸,而逋赋如故。壤虽不可改,轻重则可变通。或通融于全省,或裒(pou)益于一府,或量议改折,或分与存留。原额不失而偏累苏矣!我朝兵制,总兵专阃(kun)。参将以下听节制焉,事权不可谓不重。顷古北口损军折将,据法拟罪,责有攸归。边方故习,有功则张一为十,虗(xu)冒上赏,有罪则掩有为无,苟免重罚,彼此蒙蔽,牢不可破,何以快人心而振纪纲!乞敕各边主将,申明固守之条,特饬失律之戒,  南兵训练必求可备战伐。抚赏经费必求可以常继,在今日并为切要者也。于是工部请以通融徵派,参酌本折,责成抚按,而兵部则谓古北口失事处分已当。封强之事,当视其责任之大小,事变之巨细,经营之专与不专,而轻重其法,但当严谕边臣,毋谓法轻可玩,坐误事机,训练抚赏并宜申饬(chi)。上然之。
    注:(这是在原文上复制下来,文中加上了标点符号)是官至刑科给事中时郭四维关于国家税粮征收及军队整饬的一份奏折。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11: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来源;<明神宗实录>卷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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