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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夏津明都察院副都御史郭四维墓被盗挖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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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17: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夏津明都察院副都御史郭四维墓被盗挖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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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四维(1533—1602),今夏津县城南栾庄村人,明隆庆进士,官至都察院副都御史,是当地历史上的名人之一。夏津旅游三字经里也有“郭四维,人敏聪,兴学桑,万民敬”的词句。
   生于嘉靖癸巳年(1533年),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四维赴乡试中举。1568年(明隆庆二年)登进士第。
初任直隶顺德府内丘县知县
二任陕西汉中府金州紫阳县知县
三任直隶保定府清苑县知县(万历元年至万历三年)
四任刑科给事中
五任本科右给事中
六任兵科左给事中
七任直隶池州府知府(万历六年至万历十一年)
八任河南按察司副使整饬霸州兵备(万历十一年至万历十七年)
九任整饬密云兵备
十任都察院右副都御使巡抚宣府赞理军务(万历十八年至万历二十年巡抚宣府)
一、清乾隆本《夏津县志》记载:
    郭四维  字汝张,号北野,鼐子,生于嘉靖癸巳年。初生时,适有二指挥使经过,避雨立于门旁。相顾愕然,曰:“此贵人也,吾等来为门者矣”。少长状貌奇伟,聪敏过人,习举子业,馆师往往称不及。解元潘龙见而异之,因改从受学焉。弱冠后遂登乡荐,隆庆戊辰成进士。历知内邱、紫阳、清苑三县事,以荐最内升补刑科给事中,寻转兵科,在谏垣多所建白,刚正不阿。出守池阳,清理刑狱,振兴风化,吏畏民怀。未几擢升河南按察司副使,整饬霸州兵备道,移治密云,寻加参政。诏称:博大有谋,沉雄能断。特简以都察院副都御史,巡抚宣府赞理军务。四维恩威并济,隐然作万里长城者十余年,乃致仕卒。天启年间入祀乡贤。子效程,金吾卫千户;则程光禄寺署丞。孙居厚鸿胪序班;笃厚拔贡,判宁州,皆克食旧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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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四维

二、郭氏族谱记载:
    万历十八年,亲奉恩旨,特简以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宣府赞理军务。夫宣府密云乃九边之要镇,公能外御强胡,内绥中华,军民戴恩,恩威并济,隐然做万里长城者,十余年后因年老致仕,卒于万历三十年(1602年),享年七十岁。天启年间入祀乡贤。
    石棺盖上石刻铭文书有:明故赐进士第嘉议大夫巡抚宣府赞理军务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前兵科左给事中侍经筵讳四维郭公之墓  字样,前面的字迹已被犯罪分子砸坏,但是足以证明,郭四维是按照正三品官员厚葬的。实际权力应在正二品之上或正二品。侍经筵就是给皇帝讲课的导师,士大夫身份地位的象征。
族谱中记载万历皇帝钦赐郭四维四道圣旨原文如下:
1、第一道圣旨
万历三年三月十八日  钦赐敕命内云:
奉天承运
皇帝勅曰:
    朕,嘉与寓内共登吏称民安之治,肆於郡县吏,皆令三载,上计课其功能,况畿甸(ji dian)之近者哉。尔直隶保定府清苑县知县郭四维,性质端敏,才谞(xu)茂明,擢(zhuo)对大廷。屡更剧邑,宽而有制,廉而不苛,荐剡(yan)时闻,计书称最。兹授尔阶文林郎,锡之敕命尔。且以才召列在谏议之职矣。夫出而为奉职循理之吏,入而为犯颜敢谏之臣。此我国家求台谏於贤令意也。尔尚益殚(dan)忠劳往图称塞。钦哉!
    勅曰:国家宠锡臣工,并及厥(jue)配,嘉相成之谊风天下之为人妻者也。尔直隶保定府清苑县知县郭四维妻许氏,夙(su)以令仪,嫔於哲士,宴私儆(jing)戒,官箴(zhen)具存。夫旣酬庸,尔当徙(xi)爵,兹封尔为孺人。益敦阃(kun)范,用称廷纶(guan)。                           
   ——此诏颁后,遂以荐最,内升补刑科给事中,寻转兵科。
2、 第二道圣旨
    万历六年四月初七日奉旨钦赐勅命内云:
奉天承运
皇帝勅曰:
    琐闥(suo da)之臣,夙(su)称禁近,以其纠正愆(qian)违,疏达壅蔽(yong bi),击耳目之寄也。乃若事关边防,则兵垣实掌之。厥务尤重,可无殊恩,以宠赉(lai)之哉。尔兵科左给事中郭四维,器度沈雄,材识敏裕,制科奋迹,宰牧蜚声,爰採师言,遴(lin)置谏省。乃能敷陈剀(kai)切,平驳精详,议政谈兵,允裨(bi)石画,朕甚嘉之。兹以覃(qin)恩,特授尔阶征仕郎,锡之勅命。
    夫桑土绸缪(chou mou),未雨先备,此朕惓惓於筹边之略也。尔尚殚求长策,用佐安攘(rang)之计,则朕其汝嘉哉!
    初任直隶顺德府内邱县知县;
    二任陕西汉中府金州紫阳县知县;
    三任直隶保定府清苑县知县;
    四任刑科给事中;
    五任本科右给事中;
    六任    今职。
勅曰:
    国家疏荣之命,渙(huan)自大廷而褒(bao)德之章,贲(bi)於中壼(kun),凡以重齐体昭从爵也。尔兵科左给事中郭四维妻,封孺人许氏,夙禀懿质,克著令仪,顺正佐夫,肃雍治内,省垣振誉,敬助茂彰。兹仍封尔为孺人。纶綍(guan fu)增荣,蘋蘩(pin fan)益慎。
    第二道圣旨颁发后
    于是郭四维在谏垣多所建白。刚正不阿。出守池阳,清理刑狱。振兴风化,吏畏民怀。

3、第三道圣旨
    万历十二年闰二月二十九日,奉旨勅赐诰命内云:
    奉天承运
    皇帝制曰:
    朕常屏列郡守之名,而朝夕览观之,盖念吏民之本,得人为要也。克著劳能,宜予褒序尔。直隶池州府知府郭四维,才器朗明,德操端洁;蜚声壮县,振采琐垣;擢大邦而能公廉;律己简靖,临民一方,师其化条三载,最其功状。
    兹授尔阶中宪大夫。
    锡之诰命!
    昔汉选谏议博士,补郡国长吏,诚欲籍所重者,莅(li)之也。朕,以池阳为旧圻(qi)股肱(gong),故命尔出守尔。今旣臻(zhen)效矣。益树远猷(you)副。朕,惠顾东南至意,则将有崇陟(zhi)。
    钦哉!
    制曰:
    郡守所领职甚繁重也,非有闺闱(wei)之助,欲行无越,思治无弛,事能之哉。尔直隶池州府知府郭四维妻,累封孺人许氏,毓淑名闺,媲(pi)休哲士,相夫游学,乃佐守官,即践历乎?穷通能不赞乎?儆戒尔。夫入为名谏臣,出为良二千石,尔左右之也。是用加封尔为恭人。重敷洊(jian)峻之恩,式励相成之德。
   此诏颁后
   未几,擢河南按察司副使,整饬霸州兵备,移治密云,旋加参政。

4、第四道圣旨
万历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奉旨勅赐诰命内云:
    奉天承运
    皇帝制曰:
    监司监吏事也,而在边地者,得监其军、其秩,视内地为重尔。河南布政使司右参政、整饬(chi)密云兵备郭四维,博大有谋,沉雄能断,筮(shi)官剧邑,简畀(bi)掖垣(ye yuan),自绾(wan)金章蔽芾(bi fei)阴流于南国。一行玉塞,澄清风肃于北门。惟三年旣克有成,故再命不移其地。兹以考绩,授尔阶中大夫,锡之诰命。
    夫密云重镇,是京师项背,而制属夷要领处也。惟恩、惟威,即折衡樽俎(zun zu)可矣。弘尔远猷(you),且重畀汝。
    初任直隶顺德府内邱县知县。
    二任陕西汉中府金州紫阳县知县。
    三任直隶保定府清苑县知县。
    四任刑科给事中。
    五任本科右给事中。
    六任兵科左给事中。
    七任直隶池州府知府。
    八任河南按察司副使整饬霸州兵备。
    九任整饬密云兵备。
    十任    今职。
制曰:杕(di)杜劳边臣也,而及於室家之感悟,子役封疆之臣,得无亦有,若是者乎?尔河南布政使司右参政、整饬密云兵备郭四维妻,累封恭人许氏,毓自名宗,嫔於德士,式谨珩璜(heng huang)之节,穆宣琴瑟之徽。惟折配黾(min)勉于有无,及良臣辑宁於中外,永念于襄之绩,盖由内助之贤,是用封尔为淑人。
  (第四道圣旨真迹并四维公画像现在国家历史博物馆珍藏。)
   服此鸿恩光於燕誉。                    
   至万历十八年钦奉恩旨特简以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宣府赞理军务。

5、郭四维上疏

   万历四年(1576)
  ○丙戌 刑科郭四维言(上疏):徵派,民瘼(mo)所关,今有不容缓视者,如粮石均也,而价银多寡异。仓口均也,而输转远近异。地亩均也,而肥瘠异。尝访直隶,则如顺天之文安、漷县;保定之完县、唐县;山东则沂、费、郯、滕;山狭则辽、沁、宜、洛等州县之类,民则终岁刑逼,官则经年住俸,而逋赋如故。壤虽不可改,轻重则可变通。或通融于全省,或裒(pou)益于一府,或量议改折,或分与存留。原额不失而偏累苏矣!我朝兵制,总兵专阃(kun)。参将以下听节制焉,事权不可谓不重。顷古北口损军折将,据法拟罪,责有攸归。边方故习,有功则张一为十,虗(xu)冒上赏,有罪则掩有为无,苟免重罚,彼此蒙蔽,牢不可破,何以快人心而振纪纲!乞敕各边主将,申明固守之条,特饬失律之戒,  南兵训练必求可备战伐。抚赏经费必求可以常继,在今日并为切要者也。于是工部请以通融徵派,参酌本折,责成抚按,而兵部则谓古北口失事处分已当。封强之事,当视其责任之大小,事变之巨细,经营之专与不专,而轻重其法,但当严谕边臣,毋谓法轻可玩,坐误事机,训练抚赏并宜申饬(chi)。上然之。
    注:(这是在原文上复制下来,文中加上了标点符号)是官至刑科给事中时郭四维关于国家税粮征收及军队整饬的一份奏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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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贵池之绅士庶民奉赠郭四维文:
    是以贵池之绅士庶民,有池侯入觐(jin)留衮(gun)歌棠之颂,阖(he)府士庶丁旦等奉赠:
    火郡侯北野翁郭老太公祖老先生,入觐序周公留相王室者也,以四国是,皇为心不得已,而躬东山之征,召公夹辅周王者也。以率下亲上为念,不得已而布南国之政。
    池侯郭北野翁,实颡(sang)於是,侯以名进士琐禁闥(da),与天子相可否,与宰相争是非。池郡留都之右藩也。望侯於云霄之上,安能借寇乎?旣借寇矣,复入觐焉。圣天子贤宰相,触目之间,安能必其不留中耶!池之士民有惧心矣。初报侯之来守也,池人惴惴(zhui zhui)焉。惟不能上供是惧已而拜命也。士民远而望之,惕惕(ti ti)然。近而就之,依依然。及相聚而交谈,则怡怡(yi)然、欣欣然,逾於望外矣。丁旦氏,未出山之鄙生也,齐木投刺,跻公庭一快覩(du)焉。出而语人曰:果若人言,一见决仁侯矣。
    夫守以牧民为职者也,观之盛世之牧,而救世之牧可知矣!降饮寝讹不拂其牛羊之性,则薪蒸雌雄自裕乎?牧人之力矣。若侯之威容,德器质任,自然行所,无事将必卧治於池焉。
    夫古今之时,不齐每於叔季患人情之相激。水激则涛怒,涛怒则无纵鳞。风激则木颠,木颠则无宁翼。此综核之时,以宽和为贵。举党之日,以平原为难也。
    侯其黄立之设,心乎?下足固国本阜民天,上足定邦基清皇路,断然矣。
    下车之初,适逢选士,则藻鉴不爽,私谒不容。伴孤寒之彦,与缙绅之英并进也。代狩(shou)之至,谊先赈(zhen)困乏。侯於缨绝肘见之士,不使了遗。则有志之士,无凿壁囊萤之苦也。公平正大之体,不抑富而纵贫。是以闾(lv)阎之下,鸡狗不惊;郊野之间,桑麻蔽翳(bi yi),里不施胥吏之席,耳不闻鼛(gao)鼓之召,白叟黄童含哺鼓腹而。已齐莊中正之度,扄(jiong)钥戒严,吏不阿纵,约束明整,官不逢迎。舞文者潜踪,辛螫(zhe)者灭迹。扩幽暗岩崖,悉为清平郊野矣。猗(yi)与贤哉。    夫选士公明造士仁爱,民怀其德,吏畏其威,举大致焉耳。他如神鉴,折狱狴圄(bi yu),清明孝节必扬,鳏(guan)独必恤(xu),不能枚举者。若百蛰逢春,阳和以吸,以渐甦(su)动也。
    圣人自考期月,三年侯之善政,仅仅数月,士民之信,爰若是,假之三年,福池讵(ju)可量哉。
    夫下得士民之心,则上得君相之心,可知也。东土宁矣,南国定矣。入觐之时,必为天子所予矣。岂不留中而夹辅乎?此池人之所以惧也噫。池人之瞻恋愈切,道路之口碑愈深。誉闻不免於上逮矣。然则留衮之计不愈拙,而歌棠之声不愈长乎?
   德侯之私,戒勿违播,留有余不尽於将来,可也?
注:此文为四维公在池州做知府时,贵池之绅士庶民所颂。池州位于现在的安徽省,明代属南直隶。

四、郭四维墓被盗挖经过

     在栾庄郭氏族谱中记载:夏津郭氏自明朝由山西洪洞迁来。始祖郭子兴,生子二,郭鼎、郭鼐。郭四维是次子郭鼐之子,郭氏三世祖,后人称“郭都堂”。郭氏当时在夏津县城北关附近居住,其郭家林(祖茔)就在北关外(现华夏小区),占地约60余亩。后来郭氏家族迁至城南栾庄居住。
   根据郭氏家谱记载,郭氏先茔就在夏津现华夏小区附近。前几年建小区时,郭氏后人对祖坟进行迁茔。据郭氏二十世孙郭凡庆说,当时一共迁走48尊墓,其中包括郭氏二世祖郭鼐及夫人之墓。但一直没找到郭四维的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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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挖的是多座古墓,石椁木棺的是郭四维古墓,木椁木棺的是其儿子五品官员金吾卫大将军郭效程之墓。

   2013年4月3日在华夏小区施工的工人挖出了郭四维及夫人的墓。现场仅存两个棺盖上分别刻有“明朝都察院副都御史郭四维之墓”、“淑人许氏之墓”。另外,还有石人像四尊、金簪一枚,其它培葬品估计被施工人员哄抢一空。涉嫌5名犯罪嫌疑人
    4月3日,夏津县一建筑工地施工人员挖出一座古墓,在没有上报有关管理部门的情况下连夜私自挖掘盗走文物,导致古墓面目全非。经辨认,墓主人疑是明朝都察院副都御史郭四维及其夫人《明诰封淑人许氏正三品和正七品夫人诰封孺人》
    经辨认,墓主人疑是明朝 都察院副都御史郭四维及其夫人《明诰封淑人许氏正三品和正七品夫人诰封孺人》
? “我是接到朋友电话才知道的,来到现场后发现古墓被破坏了,于是便报了警 。找来族谱等证据,证明古墓主人是明朝 都察院副都御史郭四维及其夫人,古墓旁留下的棺盖上能清晰地看出刻有“明朝 都察院副都御史”的字样,按照族谱的记载,此处原是郭家人的家族坟地,面积根据现在的算法是六十亩地 。几年前他们已把祖坟迁去别的地方,一共迁走48尊墓,但一直未寻到祖先郭四维的墓地位置 。
??据介绍,古墓是4月 3日被施工人员发现的,但是当时并没有上报,施工人员私自将古墓四周围起来 。周围居民也向记者反映,施工人员曾在夜里施工挖开古墓,因古墓是石棺破坏时声音很大,是用挖土机挖的,惊动了看门的人,他去看被骂了出来具体做什么,无人知晓 。4月4日上午10时许,夏津县文物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来到古墓现场,将挖出的文物拍照取证《遗留的文物》 。初步判断,挖出的四个石人中有两个文职人员、两个武将,其中一个石人没有头,铜镜一个,此外,还发现了一枚簪子,初步确定为金簪 。老一辈说有皇上赐的金头,银胳膊,棺椁是石头的,棺椁以证实是石头的了,夫人是正三品是否有凤冠和官服什么的啊,
??夏津县文物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他们赶到现场后发现古墓已经被破坏,至于墓里还有没有其他东西,目前不好确定 。对于已经挖掘剩下的文物,他们已经登记造册,等待省市专家鉴定后才能确定具体是什么文物 。
?? 尸骨和陪葬品已被掠走,盗墓者已被抓获经过指认尸骨被找到,不承认盗走文物,在开发的疏通下上级部门想不了了之,我们郭氏族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不知怎么是好,在此拜谢各位贤人能士指点,或知道明史人提供线索。好还我先人和郭氏族人以公道和尊严。对践踏国法者以惩罚。?

    ?郭四维(1533—1602)字汝张,号北野 。今夏津县城南栾庄村 (今属夏津镇)人,明隆庆进士,官至 都察院副都御使 。郭四维少时就读于村塾,塾师与之对语常自叹不如 。解元潘龙 (夏津人)非常赏识郭四维的才华,遂收于自己门下,亲授举子业 。1553年赴乡试中举 。1568年登进士第 。先后实授内邱、***、清苑三县知县 。后补升刑部给事中,不久迁转兵部 。曾出守池阳,在任清理刑事积案,深得***敬服 。后擢为河南按察司副使,负责整饬霸州(今河北霸县一带)兵备道 。
??在任多有建树,以“博大有谋,沉雄能断”升为 都察院副都御使 。曾出巡宣府(今河北宣化),并暂理军务 。郭四维治军,恩威并济,将士无不感其德威而竭力用命 。终因积劳成疾,于天启年间卒于任所。

五、郭氏家族二月二上坟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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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山东夏津郭氏家族对郭四维古墓被毁、文物流失的控诉  
     2013年4月2日夏津县华夏筑铭建筑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夏公司)施工时发现古墓,华夏公司项目部经理朱永坤向华夏公司汇报,经华夏公司研究于4月2日下午下班前告诉工人明天来检查的(谎称),需要放假;4月3日上午叫来其他工地人员垒墙,以遮人耳目便于盗掘古墓。当晚21点大约有十几个人在现场,分别有打手电的、有挖掘盗窃的,并且还买来了靴子,其中就有华夏公司的经理和检察院人员及华夏公司经理的家属,现场的人员全部积极盗墓,他们利用挖掘机对古墓进行盗掘、破坏直至4月4日凌晨盗掘完毕撤离现场,据目击者说:“墓中的随葬品他们装了三个编织袋”运走了;还有人拿着一个下水罐是玉的。早上环卫工人还在门口捡到一串玉坠。4月4日上午华夏公司才把发现墓葬的事情告诉了文化局,约10点左右夏津县文化局长张文明、分管文物办公室主任宋明署到现场拍了几张照片,三联石棺的三块石棺盖仅余半块,三联木棺已经被打开。随后他们两位负责文物保护的“领导”指挥利用挖掘机又对古墓进行非法挖掘。至此,由于这样的野蛮挖掘致使这座中间为三联石棺葬、两侧为木棺葬的明万历年间的五人合葬墓毁损严重。但是从张文明两人毁坏的三具明代石棺盖上仍能分别辨出用阳文铭刻的“进士第三甲嘉议大夫、宣府赞理军务明都察院副都御使前左兵科给事中侍   郭讳四维之墓”、“明故诰封淑人许氏之墓”、“明故孺人姚氏之墓”字样。这三具石棺经鉴定正是珍贵的历史文物(因受到破坏,这三具石棺仅被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定为三级文物)。(我们也曾找专家来鉴定过,此古墓如果不被破坏,必为国家一级文物、一级古墓)。到下午5:30分许,张文明局长和宋主任拿着现场仅存的四个石俑、一枚铜镜、一个陶罐、一个金簪,乘车离开现场。并对华夏公司的说:“这是个无主坟,你们自行处理”,便将将古墓群现场再次遗留给华夏公司。可是石棺盖上明明写着墓主人啊,严重的玩忽职守,不负责任。
    后得知,华夏公司盗墓贼将八具尸骨分装在12个编织袋中,已在4月4日凌晨抛弃到夏津县开发区加气站北的荒郊野外掩埋。
    2013年4月5日早,有知情的好心人,骑着自行车来我们栾庄村找姓郭的,告诉我们说:“你们的老祖坟被盗了”。没有留下名字。我们立即在赶到古墓现场,华夏公司保安还不让进去,经过沟通,下午才进去,现场一片狼藉,断裂、破损的三块石棺椁盖上很明显刻有以上斗大的字。从而确定了这就是我们一直苦苦找寻的郭四维先祖古墓。随后,郭涛、郭凡友向警方报了案。
案件处理情况:
    2013年4月8日警方将盗掘古墓幕后指使者---华夏公司副总李祥义等4人治安拘留,4月24日转为刑事拘留,又过了20天才移交给刑警队。移交刑警队后案件一直拖着没有进展,反而把指使者李祥义取保候审。5月16日刑警队根据我们提供的线索,在盗墓者朱永坤的岳父家地下室里,查获了六件被盗古墓文物,其中两件是国家二级文物,朱永坤的岳父、岳母及其妻子作为窝赃者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转移运输文物的犯罪嫌疑人王法军也被取保候审;盗墓者宋斯臣于7月17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
    从案发至今已10月有余,案子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线索,也没有人再去追查,好像这件事会随着时间慢慢淡去。可是那些先人的遗骨至今未能安葬,难道就这样无人问津了吗?4月3日晚上,盗掘现场周围楼上的居民,许多人都听见了砸石椁的声音,影响了很多人休息,只要公安人员登门调查,这件案子很容易就会破的,肯定有目击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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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古墓被盗后,我们曾多次与县工作组面谈而没有合理解决方案。从5月29日开始我们为了祖先的在天之灵和保护夏津县的历史文化遗产逐级信访,想得到一个合法而又符合伦理道德的解决方案。我们去了德州市信访局、德州市文化局、德州市公安局、山东省信访局、省纪委、省文物局、省公安厅信访局多次上访,至今无结果。2013年12月10日夏津县县长接访也没结果,12月20日夏津县委书记王春利没有和我们见面。无奈之下,将我们的几点想法向领导控诉:
(一)、对2013年9月11日夏津县公安局作出的“关于郭氏古墓被盗案有关问题的说明”我们不敢苟同。
1、我们要求对“八具遗骨进行DNA技术鉴定,”以达到分棺安葬先人遗骨的目的。但是却被回复:因八具尸骨因年代久远,已不具备DNA鉴定条件,该要求无法实现。但是,众所周知东汉时期的曹操墓,距今较郭氏古墓更为久远,都可以对古墓中的尸骨进行DNA鉴定,而我们的却不能,让我们费解,我们认为,这是不公平、不科学的荒谬解释。如果就此让我们郭氏族人将先人的八具遗骨草草合葬,就会世代留下违背伦理道德的骂名,既又愧于祖先、又无颜面对世人。在人类文明已经高度发展的今天,相信我们的社会也不会同意用这种混葬的方式来对待古人,更何况是能为我们夏津县的历史写上浓重一笔的郭四维先人。
公安局请来的骨骼专家,为我祖先拼接尸骨,可是结果很荒唐,八个棺材里的八具尸骨竟然拼出九个,这让我们怎么来接受!
因此,我们仍然要求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科学分开遗骨,安葬先人。
2、对释放王发军,对认定华夏公司曲泽会为普通证人,朱永坤之弟朱永兵。朱英瑞、朱永坤之岳母孙庆英三人系4月3日晚朱永坤等人挖掘石棺时的现场证人持有异议。理由是:2013年4月3日晚的盗掘古墓行为是华夏公司研究决定的,是公司行为,应由公司代表人李兆美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及实施者均承担刑事责任。朱永兵、朱英瑞、孙庆英均为朱永坤的近亲属,当晚案发时,同在盗掘石棺现场,他们是当然的共犯,又怎能成为现场证人呢?郭氏古墓即为古墓葬是不争的事实,以上人员均2013年4月3日晚共同实施了盗掘行为,即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是犯罪,且因其行为给古墓葬造成了较大的毁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朱永坤的岳母杨昭菊、妻子盛杰证言不客观、不真实,既然发现了朱永坤晚上半夜往家运东西,却不过问是什么?无疑是在放任他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放任这种不义之财进入家中,显然是在窝赃,是在包庇犯罪嫌疑人朱永坤,因此应该依法追究岳母杨昭菊、妻子盛杰的刑事责任;认定盛兆银为普通证人理由不充分。因此对以上涉案人员均应予以严惩,以惩罚其所作丧尽天良之事。
(二)、对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8月21日“在郭氏古墓遗址修建古墓和建设郭四维纪念馆与城市用地性质不符”答复意见无法接受。这一答复意见具有违法性。首先:在2013年4月23日已由(2013)鲁文物鉴定第9号《文物鉴定书》将毁损的明代三联石棺确定为三级文物,该郭氏墓葬已经被确定为明代古墓葬,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夏津县文化局对该古墓作为文物保护单位予以登记并公布,此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的范围,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越权行政,该答复因违法而无效。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城乡建设局应将该古墓葬列为文物保护建设规划;其次,《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基本建设必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方针,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三)、对2014年1月11日夏津县人民政府、夏津县文物管理办公室联合作出的对“郭四维墓应迁移重建”的解释不能接受。《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是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只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郭氏古墓应经确认属于哪一级文物保护单位,假设属于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假设郭氏古墓已经全部毁坏,要在原址重建也只需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即可,无需报请国务院;只有被确认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时,才由国务院批准。该解释片面理解了立法本意,两部门有草率处理本案、敷衍塞责之意。郭四维墓虽然“在发现时不属于任何一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在2013年4月23日就被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明代古墓葬,且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夏津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报省政府对该古墓葬进行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确认后,再做决定。纵观夏津县的历史文化,历经400余年,郭四维墓的发现无疑是一件好事,是夏津县的一大幸事。她的发现毕竟再现了一个真实的历史,不但为夏津县历史增色添光,也是全夏津人民的骄傲;她为夏津县人民留下了不朽的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和教育意义;同时也证实了民间流传郭四维石棺葬的不是一个传说,郭氏族谱中记载的皇封48亩土地也得以考证。在原址修建能增加历史真实性,恢复这一历史古迹,必将成为我夏津的一大历史人文景观,也是政府的一大政绩,将流芳千古!既增加了夏津县的历史文化底蕴,对夏津县知名度的提高、发展旅游事业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在原址修建郭四维墓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前面已讲到郭四维在明代官职较高,且是当时做出过历史功绩的重臣,夏津县新老县志、九龙湖公园石像、夏津旅游新三字经对他都有记载,他并不是徒有虚名。原址重建为世人传播的是正能量。(最好按原样修建:我族人有明朝原来的坟地图谱,有石马、石羊、石人、石牌坊、望天吼等规模宏大,甚是壮观。)另外,古墓尚未完全被毁,据考古专家测评,该古墓群中仍尚存约10座古墓尚未被盗掘,具有一定的考古价值。
(四)、严办该案,通过一切线索继续认真追查墓葬文物,尽快追回,收归国有;严惩盗墓者,追究本案直接责任人华夏公司董事长李兆美的刑事责任。
现在调查的信息显示,2013年4月3日晚盗掘我郭氏古墓的行为是经过华夏公司决定的,因此现在在案的六人仅是嫌犯其中的一部分,真正的幕后主使应是华夏公司董事长李兆美,因此应将李兆美缉拿归案,还事实真相于天下,防止国家文物流失。
     因此我们斗胆请求领导将该案通过相关部门移交无利害关系的其他县市办理。绝不允许任何个人和集团公司为谋私利破坏古建筑,移走古墓破坏文物古迹。
(五)、华夏公司作为肇事者,和在案的诸犯盗掘破坏了古墓,县文物保护部门没有采取措施对古墓葬进行保护,给我族人因看护古墓葬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伤害,这些都是上述盗墓者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应由华夏公司和犯罪行为实施者共同赔偿我族人经济损失,向先人悔罪、向我族人道歉!
     盗掘古墓事件发生后,甚至在将古墓葬鉴定为具有相当历史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明代古墓葬后,夏津县文物保护部门均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无奈之下,作为郭四维的后人,我们的族人自发的组成了(20人,10人为一组)看护古墓的队伍,轮流为祖先守灵、保护墓葬。经社会调查,郭氏古墓的后人遍布于全国多个省市,大家都在时刻关注政府的处理结果。
(六)、该案存在的疑点还很多,比如我们怀疑陪葬品还有很多:1、从当时墓地的规模,下葬时的场面(据前辈们口口相传,说是十里红毡铺地)2、就墓主人的身份看,现有追回的陪葬品显然与当时的社会习俗不符。各嫌犯没有如实供述,或还有真正的盗墓者没有归案。从墓主人的品级(明代正二品下葬),据历史记载,明代正三品官员的陪葬品在160件以上,郭四维是按照正二品皇帝下令厚葬的,陪葬品会更多,文物级别会更高。皇帝下令陪葬郭四维“金头银胳膊”的故事,在夏津人民以及郭氏族人当中已经流传了四百多年。郭氏族人需要了解历史真相,夏津人们需要了解历史真相。可是棺内却可怜的连一件贴身物品都没有!按照当时的传统习俗,普通老百姓下葬,再穷、再寒酸的人家也要撒些铜钱在棺内的,可是在盗掘现场仅发现三枚铜钱,无可厚非这是犯罪分子慌忙中遗落的,所有陪葬品已被他们洗劫一空。3、有玉带钩肯定就有玉带的。考古专家介入后,经过仔细查找,又发现了玉带钩。这又与当时明代甚至延续至清代官员(按品级)都佩戴的贴身用品这一历史现象相吻合,并且在官员死后,也是挂着胸前的。但是因为年代久远,连线腐烂至玉带板散落,盗墓者才在慌乱中遗落了玉带钩。因此,嫌犯盗走了主要的陪葬品是经得起推敲的。4、就好心人指点,4月3日晚至4月4日黎明,盗墓者一直在挖掘古墓,一晚上连尸骨都能运出去,还有什么陪葬品搬不走呢?再者,如果没有大量陪葬品吸引,他们根本没有必要通宵达旦地以身试法,因此本案嫌犯完全有作案时间和作案目的。更不至于为了清理尸骨忙一夜吧。5、夏津县文物保护部门对这一事件的消极态度及发现古墓葬后不采取保护措施的行政不作为,已经严重违法,应依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当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6、4月4日早,有环卫工人在华夏公司门口捡到玉坠的情况,也说明有人将古墓随葬品带出;7、华夏筑铭公司董事长李兆美逍遥法外,作为这一案件的始作俑者,他怎么能脱得了干系呢?
总之,我们恳请领导为了保护国家文物和夏津县的历史文化、为了我们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严办郭氏古墓被盗案,将此案移交无利害关系县市办理,尽快破案、追回文物,严惩盗墓分子,修复古墓,原地分棺安葬我祖先尸骨,修建郭氏祠堂,给郭氏后人一个公正的说法,给夏津人民一个交代。
    历经400余年,多个朝代,即便是腐败透顶的清政府,也未能将我们的墓穴盗掘,可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今天、在夏津官员执政的今天我们遭此罹难。。。。。。。天理不容,国法不容啊!
    我们郭氏族人不为财,所有文物上缴国家,也绝不容许流落在盗墓分子手里!被盗文物如果流失,不仅是郭家的损失,也是夏津人民的损失,更是国家的损失!棺材外面的石佣被省文物局鉴定为二级国家文物。那么棺材内的,都能算得上国家一级文物。所以我们强烈要求政府一定要异地审理才会破获此案,坚决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七、DNA鉴定
    经中华郭氏网协调 ,2014年10月13日复旦大学人类科学实验室一行三人(博士、专家)来到被盗现场,对遗骨和现代郭姓后裔进行DNA取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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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3日,复旦大学人类科学实验室一行三人到现场取样。

   2014年12月17日,检测结果公布 。鉴定结果:古代样本和当代样本吻合。

有几个地方需要修改:
1.三品官员陪葬品应在160件以上,我只是听人说的,没见过正式记载啊。
2.还有石椁盖上的石刻大字,这是以前没找到可靠记载的情况下,依据被砸坏的石椁盖估计的。现在全称找到了。也和拼接好的石椁盖对起来了。全称是:明故赐进士第嘉议大夫巡抚宣府赞理军务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前兵科左给事中侍经筵讳四维郭公之墓。
3.考古队又发现古墓五座,其中三座有考古价值。
4.距今的时间也需要改一下
5.古墓虽被盗挖,但是仍然保留着原型。并未完全破坏,这一点很重要,文物法规定“完全破坏”的不可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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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1 10: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支持,照片中的“昌平门”也称“拱极楼”,为四维公万历年间巡抚宣府时重建。“昌平门”三个大字的右面,有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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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0 23: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站长,您费心了。有几个地方需要修改:
1.三品官员陪葬品应在160件以上,我只是听人说的,没见过正式记载啊。
这么说行吗?

2.还有石椁盖上的石刻大字,这是以前没找到可靠记载的情况下,依据被砸坏的石椁盖估计的。现在全称找到了。也和拼接好的石椁盖对起来了。全称是:明故赐进士第嘉议大夫巡抚宣府赞理军务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前兵科左给事中侍经筵讳四维郭公之墓。
3.考古队又发现古墓五座,其中三座有考古价值。

4.距今的时间也需要改一下

5.古墓虽被盗挖,但是仍然保留着原型。并未完全破坏,这一点很重要,文物法规定“完全破坏”的不可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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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09: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件很复杂,仍需要大家支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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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1 16: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加说明
2013年4月4日上午华夏公司将文物盗窃一空后,才把发现墓葬的事情告诉了文化局,约10点左右夏津县文化局分管文物的办公室主任宋明署到现场进行勘查并拍了几张照片,三联石棺的三块石棺盖仅余半块,三联木棺已经被打开。随后他们两位负责文物保护的“领导”张文明和宋明署又指挥挖掘机对古墓进行第二次盗挖。至此,由于这样的野蛮挖掘致使这座中间为三联石棺葬、两侧为木棺葬的明万历年间的五人合葬墓毁损严重。但是从张文明两人毁坏的三具明代石棺盖上仍能分别辨出用阳文铭刻的“赐进士第嘉议大夫、巡抚宣府赞理军务明都察院副都御使前兵科左给事中侍经筵郭公讳四维之墓”、“明故诰封淑人许氏之墓”、“明故孺人姚氏之墓”字样。2013年4月4日到下午5:30分许,张文明局长发现在郭四维古墓的西南侧还有一座古墓,是被挖掘机压塌了的,就动用挖掘机进行盗挖。他盗挖的这座古墓是郭四维的儿子及二位夫人的合葬墓,为三连木棺椁(双层的,外面也是黑白土密封的)。张文明只是对三连木棺椁的中间墓进行了盗挖,而其余二座古墓他又留给了华夏公司。张文明对华夏公司的说:“这是个无主坟,你们自行处理”,然后拿着现场仅存的四个石俑、一枚铜镜、一个陶罐、一个金簪,乘车离开现场。(其中铜镜、陶罐、金簪是在四维公的儿子墓内找到的)。将古墓群现场再次遗留给华夏公司。可是石棺盖上明明写着墓主人信息,张文明局长和宋主任的此行为是严重的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是严重的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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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1 16: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维公在任池州知府时,就能“与天子相可否,与宰相争是非”,可见四维公当时的权位是相当高的。同时也备受黎民爱戴的。受到当地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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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08: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只顾眼前利益,不珍惜古人之物,可惜!
一定会得到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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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1: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经济利益而忽视古文化保护及其短视。破坏文物的官员渎职甚至犯罪。支持郭氏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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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08: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后续得到合适处理,后人才觉得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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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0 16: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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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5 12: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去挖他们家的祖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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