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在权 发表于 2015-7-4 10:06:53

论“宗族”与“家族”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与指称范围

      目前在历史学特别是社会史,人类学、社会学特别是社会组织研究中的宗族研究领域里,常常存在着把宗族与家族这两个概念混淆的现象。有的人把家族等同于宗族,如徐扬杰的《中国家族制度史》、《宋明家族制度史论》,王沪宁的《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史凤仪的《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分》,吕红平的《农村家族问题与现代化》,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和社会变迁》, 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王铭铭《溪村家族》等,这些著作研究的都是汉人社会的宗族组织或宗族组织这类社会实体,但却使用家族这一名称来指称宗族,其中大部分人把家族与宗族等同,也即认为家族即宗族,宗族与家族是同类社会实体; 但也有少数人认为家族是家庭与宗族的合称或简称,家族包括了宗族与家庭。 在这种情况中,他们所使用的家族概念,用英文的术语来对译的话,应该是lineage。而这一术语在社会组织研究特别是亲属组织研究的范围中,其一般翻译成世系群,而涉及中国汉人的社会组织时,通常就翻译为宗族。有的人则把家族视为家庭,如谢继昌《仰之村的家族组织》、王崧兴的《龟山岛》,庄英章的《家族与婚姻》等,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果用英文来对译,则用family or household。而这两个英文术语翻译成中文时,前者一般翻译为家庭,后者则多译成家户。
   这种概念上的混淆已造成宗族研究中的一些混乱,如家族到底指什么样范围的组织,是家庭,抑或是宗族,抑或是包括家庭与宗族,其定义该如何下?宗族与家族是否是同一类概念,指称的是同一种社会组织形式,还是两个指称不同的概念,各自指称的内涵不同?是宗族包括家族,还是家族包括宗族?其各自的社会组织结构应包括哪些?在汉语词汇中为什么会出现家族、宗族、家庭等不同的表述,它们所指称的是同一类事物,还是不同类的事物?如果是同类,为什么要用不同的词汇来指称同一类事物,等等?
   从语言常识或语义学的角度看,术语、词汇或概念是对某一种事物或某一类事物或某种事物的某种特性的归纳、总结,术语、概念的不同,通常都表明它们所指称的是不同的事物。例如稻子包括水稻与旱稻,水稻包括籼稻、粳稻与糯稻等,我们可以说籼稻、粳稻、糯稻都是水稻,但却不能说粳稻就是籼稻或糯稻,也不能说籼稻就是粳稻或糯稻,或者籼稻包括粳稻或糯稻,或者反之。因为它们在米形、米质、生长期、用途如煮干饭、稀饭、做酒、做仪式食品等方面都有所区别,故有它们各有一个专门的称呼或语词,来表示它们有所不同。宗族与家族概念的情况与此相似,在中国汉语表述的社会实践中,我们可以说宗族与家族都是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的一种,因为它们都可以归于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这一类概念中,但我们不能说宗族就是家族,因为人们约定俗成地形成了不同概念,应该是对不同事物或现象的归纳与总结,因此它们各自所指称的事物与现象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至少在某些方面有所区别,否则汉语的语词系统或概念系统中,就不会出现这样两个概念,而应该只形成一个概念。换言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汉语的语词系统或表述系统中,宗族与家族是不同的概念,它们也许有许多共性,但也一定存在着某些差异性,所以,不能简单地或随意地将此一概念替代彼一概念,即不能认为A即B,B即A,也不能用A来包括B,或用B来包括A,因为它们是根据某些不同的性质形成的、各有所指的概念。
   通过文化人类学田野调查的观察,我们也可以看到,民间的俗民在其社会实践中与使用这两个概念时,也是有所区别的。通常的情况是谈到家族时,其所指称的人群范围比较小,而讲到宗族概念时,其所指称的人群范围比较大。我们如果在中国南部到单姓的宗族村落中调查,往往可以看到,有的村落中有许多供奉祖先牌位的祠堂。从建筑物的表象看,它们大大小小,并不一致,有的富丽堂皇,有的简陋。对外人来说,虽有这些建筑物表象上的差别,但都可以统称为祠堂或家庙、祖厝。但对本地人而言,这些统称为祠堂或家庙、祖厝的建筑物,则是有区别的。最一般的情况往往是,在这些统称为祠堂或家庙、祖厝的建筑物中,只有一座是整个宗族的总祠堂,其余不是房祠,就是更小的支祠或私祖厝、私祖厅或公厅,或有的地方称之为“香火堂”。人们往往用“总祠”、“大宗祠”、“大宗庙”、“大祖厝”等去称呼与界定这种整个宗族的祠堂,而用其他的术语去称呼除此之外的其他祠堂,或用“小宗”去概括它们。在这种称之总祠、大宗祠、大宗庙或大祖厝的祠堂中,一定是只供奉这个宗族的本地开基祖的神主,或者有的最多包括其第二、三代祖先的牌位,或者有的可能还会加上一些其他世代祖先的牌位,但如果发生后一种情况时,这些非前几世的祖先,往往是这一宗族中能光宗耀祖的人物,或是在修建这一总祠中贡献资财最多的人物,因为他们是为整个宗族做出了贡献,所以其牌位才能放于总祠中,接受整个宗族的派下人的祭拜。而其他世代的祖先的牌位多不供奉在这种称为“大宗祠”的祠堂里,而可能供奉在不同的“房祠”、“支祠”或甚至“私祖厝”或“公厅”里。一个宗族内派下人的世代数越多,这类房祠、支祠以至私祖厝、公厅等就可能越多。


   有的地方或有的宗族就用“某某公祠”、“某某公祖厝”或“某某公厅”来区分,这是因为所指称的祠堂是从“某某公”开始祭祀的,或也可称之为“某祠的开基祖”。这些小宗祠的“开基祖”往往辈分并不一致。
例如福建省南靖县奎洋镇店美村等地是庄氏的聚居地,该村的顶墟社里有该地庄氏宗族开基祖庄三郎的祠堂,其创建于明代嘉靖年间,清代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重修,同治四年(1865年)太平军残部横扫福建西南部时,被太平军烧毁,太平军被镇压后,又于同治十二年(1873年)在原址上重建,此后就一直保留至今,并时时修缮。现在该祠堂内正中的神龛中供奉的是“开山恩祖考朱公、妣孺人”的神主,“始祖考庄三郎公”和“始祖妣何氏孺人”即庄三郎夫妇的个人神主则放于“开山恩祖”的左右边。这是因为庄三郎原被店美朱家招赘,这才有庄氏宗族的发展,因不忘所本,所以将“开山恩祖”供奉于正中的位置,而庄三郎夫妇的个人牌位则居其两侧。庄三郎的派下人分散在庄三郎祠堂所在地的店美村附近的各村各社中,所以附近的许多社中都有庄姓的小宗祠,如在仁和社有供奉四世良惠公及其派下“公妈牌”(神主牌)的龙伯堂;供奉七世祖简斋公及其派下牌位的垂裕堂;供奉八世祖毅轩公及其派下神主牌的华萼堂;供奉九世祖继溪公及其派下神主的述志堂。在店美社有供奉八世祖蓝田公及其派下牌位的芳壁堂;供奉十世祖温雅公及其派下的克昌堂。在塘后社有纯禄堂,供奉庄三郎派下四世祖良显公及其派下的牌位。老厝社有供奉五世祖遐德公及其派下的小宗祠。门口坑社有供奉六世祖本隆公及其派下的萃英堂。中村社有供奉六世祖本聪公及其派下的聚英堂和供奉十二世祖义贞公及其派下的钟英堂。下新社有供奉八世祖伯新公及其派下的新庆堂。下楼社有供奉八世祖丕承公及其派下的昌谷堂。门口社有供奉九世祖石洋公及其派下的戬谷堂。坎下社有供奉九世祖侃质公及其派下的新美堂。大路社有供奉七世祖简斋公及其派下的追远堂;供奉八世祖质朴公及其派下的惠迪堂;供奉八世祖春轩公及其派下的盛德堂。而在上洋村的埔头社有供奉九世祖望达公及其派下的聚精堂;上楼社有供奉十世祖期魁公及其派下的积庆堂;半乾社有供奉十二世祖应龙公及其派下的锦乾堂;埔上社有供奉十三世祖端朴公及其派下人的锦昌堂……。
   在庄姓的这些祠堂和俗称祖厅的小宗祠中,除了庄三郎祠内仅放3尊黑底金字的个人神主牌位外,其余的小宗祠的神龛中,都密密麻麻放满了许多未着色的个人牌位。一般而言,小宗祠的神龛中都有阶梯式的基座,如果以南宋理学家朱熹所制定的标准或原则,一般为五层,以代表五世其昌。 朱熹在设定宗族的秩序或结构时还规定,一座祠堂只放五代人的神主,高层的基座上放的神主辈份高,低层基座上放的神主辈份低,而同一层上的神主则是同辈人的,秩序井然。而且朱熹还强调,如果超过五代人,应另建祠堂(小宗祠)以供奉之。但实际上,这只是理想层面或理论层面上的规定或原则。在民间的社会实践中,很难完全照此规矩或原则办理。因为能够供奉祖先神主的建筑物,也就是要作为祠堂或祖厅、公厅来供奉祖先牌位的建筑物,通常都得是一厅两房这类三开间结构的四合院房屋,而要建筑这种房屋则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是,在民间的社会实践中,即便是兄弟俩,虽然在分家时可以平均得到其父亲的财产,但在分了家后的社会实践中,由于个人的能力,各自家中的人口等因素的制约,其经济力量就可能出现不同,因此,这就可能造成经济条件好的人家,可能在祖业之外另建房屋居住,并可能在今后形成另一个公厅或祠堂;而经济条件不好的人就只能在祖业如父亲所建的房屋中生活下去,形成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就造成在民间的实践中,无法严格按照朱熹所设定的一座祠堂只能供奉五代人牌位的标准而建立祠堂系统,从而也就形成各种各样的变通方式。
   如同安阳翟村“浯阳陈”的大宗祠仅放开基祖陈大益,二世祖鲁吉、鲁加和三世祖弘明、弘振、弘光、弘靖、弘举这三代人的神主牌。而且,阳翟陈姓的五个三世祖形成阳翟陈姓的大五房,其中弘光为鲁吉的儿子,其为大三房,这是因为这大五房是按三世祖的年龄排列的,弘光居三,故为大三房公。在大宗祠之下,大五房各有自己的小宗祠堂,如长房迁到阳翟村附近的西洪塘村霞尾社,故其祠在该社。二房祠在阳翟村的下店尾社,三房祠在阳翟村的西亭社,四房与五房祠都在阳翟村的土楼社。这大五房祠派下的房、支祠就不再平均建立了,因为他们的派下人的各自经济、人口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如大三房弘光公的子孙现主要聚居在东亭与西亭两社。大三房的第六代孙中出了个同安县出名的富商,人称陈才(陈锡英)。他建了许多大厝,故同安有俗语称“有陈才的富,没有陈才的厝”,这其中就包括有大三房的祠堂思远堂,陈才还在该祠堂附近为其四个儿子各建一座四合院大厝,后来,这些四合院大厝都成了陈才自己派下的四个房派的私祖厅。
    目前在阳翟村陈姓中,人口最多的是大二房的派下人。大二房弘振公有四个儿子。长子陈山“贡生冠第”,据说现在的大二房祠就是在他手中建的,而不是大二房公。他有三子,长子致和公的派下延续四代后下落不明,可以说断了香火。次子致敬公的派下人有一支迁安溪县,居住在阳翟村的不多,也没有另建什么大厝,所以仍以大二房祠为放牌位和祭祀场所。三子致格公生一子懋朗,懋朗公有五子,又分为五房。
   懋朗公的长房光祉公现已无后裔,断了香火。二房光太公有载甫、载春、载礼三子,为忠、信、礼三祧(房、支)。长子载甫公在大二房小宗祠的对面建了四合院大厝,后成为“忠祧”的私祖厅。三子载礼也在其旁建了四合院大厝,后成了“义祧”的私祖厅。三房光瓒公有弘、好、耿、万四子,其后的一支的派下分为七支,其中第五支的祖先在下店仔尾社建了俗称“大棋盘”的四合院大厝,此成了该支的私祖厅;而第七支,则迁居双溪口社,在那里,他们也有自己的私祖厅。四房光胤公生陈福,陈福公只有一子陈乾,陈乾的派下有一人为陈天进,他被村民称为“八祧祖”,因他有八个儿子,即八房。他居住于阳翟村的土楼社,“承先志颇扩先业”,先后建立“八祧旧厝”、“八祧祖厝”、“三落”、“小棋盘”等四座大厝。分家析产后,八祧旧厝分于长子与四子,八祧祖厝分给三子与五子,三落分给二子与六子,小棋盘分给七子与八子,现都是陈天进八祧各支的私祖厅。此外,五房光俊公的派下人现居住在阳翟村的田厝埔和下尾角落,在那里,他们各自有自己的私祖厅与公厅。……
    在那些某个姓氏的大宗祠派下的分支小宗祠中,有的虽按朱熹的规定只设五层台阶,但由于第六代后无法另建小宗祠、私祖厅,而仍将他们的牌位归于该祠时,人们就会将这座小祠堂中的前几代人归类到一个“总牌”上,置于中间,而腾出神龛台阶来放下几代人的牌位。如果其派下人,没有再另建小祠堂,这种现象将持续下去,至少隔几代人,就会调整一下牌位的代数,增加总牌,从而使五层台阶的神主基座上仍然只放五层牌位,即五代人的牌位,而超过这五代的人则以总牌来表达。
    有的地方的小宗祠则有另外的变通,如上述所说的南靖庄氏的某些小宗祠中,其神龛的基座则分成十几层台阶,某个世代的人占几个台阶,如大路社八世祖质朴公及其派下人的惠迪堂中,八世祖到十五世祖的名讳均记录在几块总牌上,而从十六世开始,每个世代有三层基座来搁置牌位。虽然如此,但台阶基座上仍只有五代人的牌位。
    有的宗族世代久远,又加上祖先的经济实力较好,因此会形成一个宗族中有诸多各级(各个世代)祠堂的现象,如江西省乐安县的流坑村是一个以董姓为主的村落,在供奉开基祖董合的大宗祠之下有152座大小祠堂,现存有85座,其中10数座部分残存,有近70座近乎完整。除了董姓大宗祠外,其他的祠堂多以“某某公祠”命名或以某公的官衔命名,如屯田公祠、复新公祠、秘阁校书祠、太保祠、光禄观察两先生祠、梅所先生祠等,这些祠堂分属不同的世代,而且并不平均,如屯田公祠和秘阁校书祠为第三世,太保祠和光禄观察两先生祠为第四世,梅所先生祠为第十四世,复新公祠为第十九世。当不同家庭的董姓当地人在向外人解释他们之间关系的亲疏时,通常会用“同族的”、“同房的”、“同屋里的”这三个不同层次来加以表述。“同族的”表述,仅仅表明他们同属流坑董姓宗族,通常以流坑董氏大宗祠作为表征。“同房”的表述则比较含糊,多需根据不同房派的祠堂来追溯。在流坑现有八大房派,但其世代并不一致,而且这八个房派的每一个派下还有许多不同的房派,因经济实力与人口增长等的关系,每个房派中的房派也不尽然相同,所以讲到某房派时,其范围可以涉及八大该房派中的任何房派,也就是从八大房派之一的房派直至离个人最近的最小房支的中间所有层次。因此,从表面现象上看,可以是第三代,也可以是第三十代,但都必须从离自己最近的小宗祠(私祖祠)往上逐一追述。“同屋里的”的地方方言或土语的表述,也可以说是“同家的”,其表述比较确定,它表明他们同属一个最小的房支,同属一个离他们最近的小祠堂或私祖厝或公厅。
   综上所述,在汉族民间的主位意识与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祠堂祭祀范围的不同,族谱表达的不同,这些皆因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人群构成不同,即在实际生活中,其构成有宗族、房族与家族的区分。把这些连接或重叠起来,我们可以看到有下列的重合,即宗祠/宗谱、族谱/宗族,房祠/房谱/房族、房派,家祠、私祖厅/家谱/家族。因此,在中国汉人的民间主位意识中,宗族往往指的是某一地区的开基祖派下的一群家庭或人,其所涉及的范围较大,其下可能包括许多房支与家族,同时它是父系的血缘组织;其涉及的代系或世代数较多,其在文字上的表述就是“族谱”或“宗谱”。这种“宗谱”或“族谱”往往记录了开基祖派下所有房支和家族的亲属关系,因此其往往比较厚实或多卷。如果有祠堂的话,那么,宗族往往指的是一个地区(其往往是一个村落)“大宗祠”以下的所有派下人或家庭。在这样的派下人范围中,大家都可以互称“同宗兄弟”。房族指的是同一房支的堂亲,或是由某房派下的所有家庭或个人构成的社会组织,它也是父系的血缘组织,在这个范围中的派下人之间互称“同房的”、“同支的”。其也有文字表述,此即为房谱,其详细记录某房开基祖派下的所有房支与家族的亲属关系。房族的世系一般都会少于宗族,它包含若干家族,有的较大的房族,还可能包含一些房支,然后才包括若干家族。至于家族,指的是离自己最近的小宗祠之内的所有家庭或个人构成的社会组织,它同样是父系的血缘组织,其成员互称“同家的”、“同屋里的”、“同家族的”。他们也有自己的文字表述,此即家谱,其详细记录了家族开基祖派下的所有家庭的亲属关系。所以,在民间,宗族、房族、家族有着不同的界定和指称范围,宗族包括房族和家族,因此,宗族与家族是两个指称不同亲属范围的概念,宗族包含家族,两者不应该混淆,因为混淆之,将使我们难以了解、理解与认识宗族组织的结构,从而难以了解中国文化的社会结构。


(石奕龙,江苏无锡人,1952年5月生,厦门大学人类学研究中心主任,厦门大学人类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文化人类学、应用人类学、民俗学等的研究。)

注释:
例如徐扬杰在《宋明家族制度史论》中说:家族,又称宗族,就是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
如郑振满在《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20页就认为:本书将讨论的家族组织,包括家庭和宗族两种社会实体。
参见石奕龙:《福建土围楼》,118-119页,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
族谱中也是如此表述的。在传统的族谱中记录世系图的每一页上,都只记录五代人的情况,这也是这种所谓的“五世其昌”的表现。
参见石奕龙:《风水抑或资源控制:一个单姓宗族村落形成的主位与客位解释》,石奕龙、郭志超主编:《文化理论与族群研究》,174-178页,黄山书社,2004。

郭中杰 发表于 2015-7-4 16:19:19

原来是有区别的,学习了。。

湖北郭志国 发表于 2015-7-5 16:09:17

学习了很有收获!

zzuliguoxing 发表于 2015-7-6 10:16:29

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郭在权 发表于 2015-7-6 13:25:09

一起学习一下!感谢各位宗亲。

郭礼华 发表于 2015-7-6 18:11:30

学习了!宗、支、家从原理上的确是有区别,但具体到一个族群时,其界限又应当是漠糊非严格的,我个人是这样认为。比如说我支是清顺治年间从湖北迁渝,始迁祖郭之文,我支迁入重庆则是独立的一支,哪我们这一支算是新的一宗、一支、一家?我们一支的情况是有明确的迁出地湖北新洲郭氏老祠的,老祠有完整的修谱(谱名为“郭氏族谱”),到目前为止本支在本地传12代左右,如果独立修谱,是称郭氏宗谱、郭氏支谱、郭氏家谱、郭氏族谱?如本贴文载是应当叫“宗”的,但由于传代不多、人丁也不多,这样称似有忘祖之嫌,似有不敢、也不愿这样称的想法,还是起名“郭氏支谱”、“郭氏家谱”似更妥些!宗亲们说呢?!探讨、探讨,如有好建议,对我支来说,还真是解决我支修谱的一个现实的问题呢!

晓哲 发表于 2017-4-8 16:20:02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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